2001年12月,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,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替代原来的进口商品*质量许可制度和电工产品*认证制度。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认证或3C认证。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*认证制度,也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保护消费者权益、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*的基本做法。 列入《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》中的产品包括电信终端设备、信息技术设备、音视频设备类、无线局域网类产品、家用电器、汽车、*玻璃、医疗器械、电线电缆、玩具等产品, 我公司主要业务是电信终端设备、信息技术设备、音视频设备类、无线局域网类产品 电信终端设备:移动用户终端(2G/3G/4G终端设备),数据终端(交换机、路由器、PON类等设备),多媒体终端(机顶盒、会议电视终端,会议电话、信息点播终端等),电话机,集团电话,无绳电话,传真机等产品。 信息技术设备:微型计算机、便携计算机、显示器、打印机、复印机、扫描仪、服务器、游戏机、学习机等产品。 音视频设备类:有源扬声器音箱、音频功率放大器、电视机等 根据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(*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*5号),针对出厂销售、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,对于《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中的产品*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,予以公告。 一、符合以下条件的,*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。 1.外国驻华**、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; 2.中国香港、中国澳门特区**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; 3.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; 4.**间援助、赠送的物品。 符合以上条件的《目录》中的产品,*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,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。 二、符合以下条件的,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。 1.为科研、测试所需的产品; 2.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; 3.直接为较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; 4.工厂生产线/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/部件(不包含办公用品); 5.仅用于商业展示,但不销售的产品; 6.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(含展览品); 7.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; 8.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。